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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成都機械商會法律服務中心★明炬誠合團隊】2019年8月28日

發(fā)表時間:2019-08-28 21:19

【成都機械商會法律服務中心★明炬誠合團隊】2019828日 星期三

「誠合*法規(guī)解讀」關鍵詞   買賣合同 貨物風險負擔

在貨物交易中,往往充滿一系列不可規(guī)避的風險。對于企業(yè)而言,一旦發(fā)生大宗貨物的意外損毀、滅失,則會給企業(yè)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。那么了解相關法律對于風險的承擔規(guī)定,并在合同中約定合理的風險負擔規(guī)則就至關重要。

簡要來說,買賣合同中貨物風險負擔規(guī)則,就是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負擔。對于沒有約定的,則按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來負擔。具體為:

若買賣雙方合同對貨物風險的承擔未做約定,則貨物風險自交付時轉移;

買賣雙方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,需要運輸?shù)?,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,標的物毀損、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。

對于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?shù)脑谕矩浳?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,毀損、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。

若出賣人已按照約定或規(guī)定將貨物置于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,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,則貨物毀損、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。

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,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、滅失的風險。

另外,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,不影響貨物毀損、滅失風險的轉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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